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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9年部分职业(工种)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
来源:东阳人才网 日期:2019-05-16 浏览 173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技能人才考核认定需求,将2019年部分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项目及参加对象

根据金华市可开展鉴定的职业(等级)目录,结合我市需求,凡符合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向以下培训机构报名:     

(一)东阳市技术学校(地址:东阳市城东街道冯楼,联系人:陈老师,86389403,13858952326)

职业(工种):钳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手工木工、保安员、锅炉操作工、砌筑工、模具工、焊工、车工、铣工、磨工、制冷工、美容师、美发师、电工、育婴员。

(二)东阳市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东阳市东永路168号东阳汽校内,联系人:楼老师,86010809,13588645089)

职业(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汽车维修工。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

(一)钳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混凝土工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三)钢筋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本职业学徒期满。(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架子工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防水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本职业学徒期满。(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六)手工木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本职业学徒期满。(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七)保安员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具有15年以上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或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历。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公安、法律、军事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八)锅炉操作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本职业学徒期满。

(九)砌筑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级:(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级:(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十)模具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具有高级技工学院、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级:(1)取得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十一—二十五)焊工、车工、铣工、磨工、制冷工、美容师、美发师、电工、育婴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汽车维修工

二级:(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三级:(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级:(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五级:(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工作1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三、培训鉴定组织实施

(一)实际开考职业、等级根据国家职业目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题库资源情况作动态调整。

(二)培训考核采取统一教材,以集中培训、辅导、考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职业一年之内有且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自成绩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四、报名方法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单位盖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同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1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培训机构。

 

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报名表》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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