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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来源:东阳人才网 日期:2017-05-18 浏览 804

 东人社〔2017〕41号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一至八类行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办法。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比例)实行费率上下浮动。

1.一类行业。分为二个档次,支缴比例不满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

2.二类至八类行业。每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支缴比例不满80%的,按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缴比例满80%(含)以上不满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

3.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后初次缴费费率,按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年度每年浮动一次,具体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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