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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来源: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 日期:2008-09-25 浏览 53
 

东人劳社[2008]239号

 


关于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缓解人力资源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6]8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80号)的要求,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和外地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的对象

    凡具有东阳市城镇常住户口,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愿意在东阳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成为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见习职业(岗位)的确定

    在我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见习培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挂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认定与评估制度,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则予以摘牌。

    见习职业(岗位)一般为我市重点发展行业中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岗位)。

    三、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

    政府对见习培训进行经费补贴,补贴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见习期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应支付见习学员每月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财政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大专学历每人每月3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每月500元。

   (二)见习期综合保险费。由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每人50元,其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实核拨。

   (三)见习期工伤保险费。由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工伤保险,其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实核拨。

四、就业见习的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就业见习实施程序

   (一)报名。见习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外地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申请审核表》。经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职业(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

   (二)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双方应在见习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职业(岗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按照《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基地见习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送市人才交流中心。

   (四)见习补贴费用和综合保险费的申领与拨付按确定的期限和标准办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编制预算,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结束后,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见习基地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报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将见习补贴费用拨付给相关单位。

 

 

 

 

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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