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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东阳人才市场 日期:2006-02-05 浏览 696
各人事代理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工作,根据《东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实际情况,现就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中心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事代理人员,请在《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后的六个月内(2006年3月1日前)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两寸红底照片三张及医疗保险费用,来我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二、《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1年5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2001年5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需视作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视作医保缴费年限为:视作养老保险年限+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1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三、补缴办法,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补缴:
  1、全额补缴,个人帐户按规定比例划入IC卡:从2001年5月起(2001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全额补缴,补缴期间的个人帐户按规定划入。补缴标准为147.96元/月。
  2、补缴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不补缴也不划入:从2001年5月起(2001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只补缴除去按规定应划入其个人帐户的部分,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足额缴纳,并开始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补缴标准为:
  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应缴年限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缴93.45元;
  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应缴年限满15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补缴85.66元;
  医保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应缴年限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缴77.87元。
  3、不补缴也不视作缴费年限:从办妥参保手续之月起累计医保缴限年限。
  4、视作缴费年限认定的办理时间截止2006年2月底,以后不再办理。
  四、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以达到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不补缴的,从次月起按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处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人员,根据东政[2001]5号文件规定,设有一年的等待期,即:参保缴费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影响个人帐户的划入和使用。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每日2‰滞纳金,但中断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初次参保规定执行,并重新开始缴费年限的积累。
  以上内容,希各人事代理人员知照。需办理参保手续的,请及时办理。

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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