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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东阳人才市场 日期:2006-02-05 浏览 787
各有关人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切实维护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效力,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中心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被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1、今后,已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凡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招收录用前的从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未缴纳或每年未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04年10月1日前按浙劳社老[2004]70号文件发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即3342元/年)补足每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前的从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2、现已在我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2004年10月1日前未缴纳或未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人员,今后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录用前的未缴纳养老保险从业时间将不再连续计算工龄。
  特此通知,希有关人员抓紧办理勿误。

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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