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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信息中心 日期:2005-11-22 浏览 79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0]25号)精神,现就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
  二、非在职毕业生的概念:是指在取得毕业证书时为待业人员。
  三、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名单的提供:自考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省自考办提供;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各毕业学校提供。各单位在提供毕业生名单时须注明是在职还是非在职。
  四、协议书的发放:自考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的协议书由省自考办发放;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协议书由各毕业学校发放。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学校凭提供的名单向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协议书的签订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到证则由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就业名单和就业协议书签发,在当地就业的,由当地市(县)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在本市(地)范围内跨县(市)就业的,由当地市(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跨市(地)就业的,由浙江省教育厅毕分办签发。毕业生报到证由各市(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后,发放至县(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户口准迁和户粮迁移手续按文件规定办理。
  六、毕业生的健康状况,可由用人单位在签招聘协议书前,由指定医疗单位体检,体检费用由毕业生自负。
  七、本细则下达后,请省自考办及各毕业学校迅速提供非在职毕业生名单并凭毕业生名单来浙江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协议书和省教育厅毕分办下达的名单开具就业报到证。


浙江省教育厅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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