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各人事代理人员:
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了各人事代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 年1 月28 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 号令)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2019 年1 月28 日起,除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单位) 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补缴标准按浙劳社老〔2006〕14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省今后有相关新规定,从其规定。请曾有过中断且需要补缴的人事代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东阳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o 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