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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第一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阳人才网 日期:2017-09-07 浏览 1255

东经信〔2017〕117 号

各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做好2017年度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东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东职改办字〔2017〕19号)文件,现将第一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市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企事业单位从事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工、纺织、石油化工、电子、电气、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等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价条件按照《金华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附件一)执行。

二、送审材料及装订要求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要求》(附件二)填写、报送。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并按要求装订成册。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申报对象和推荐单位要对上报的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名和盖章,同时附有关申报材料的公示证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审核表》。

三、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以取得学历证书为准),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任职时间相加,申报中级职务的,任助理级的总年限不得少于4年。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五、根据市职改办的统一安排,东阳市第一工程中评委办公室接受送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文件及表格式样可在“东阳人才网—职称考评栏”查询、下载。

六、收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规定执行,中级评审费260元/人(其中推荐费80元/人);初级评审费100元/人;在送审材料的同时缴纳。

七、送审材料地点: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局窗口。联系人:周春梅  金玉萍,联系电话:86924403。

 

                       

 

附件一:

金华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机械、能源与原材料、轻工、纺织、石油化工、电子、电气、安全、质量等领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相关领域从事生产建设、设计制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条件: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兼)评同级有关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四)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

1.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2.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技术骨干主持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市(厅、局)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的主要贡献者。

5.获得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6.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要求3万字以上)。

7.高中(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或初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

第七条 其他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专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的经历;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的问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应具备下列前三项条件中的1项或四至七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经历和能力。

2.参与过相关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等的编制。

3.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4.主持过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项目实施,并参与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编写全过程。

5.参与过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6.参与过相关专业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7.参与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项目服务,并获得认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前三项条件中的1项或四至八项条件中的2项: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同等级奖项)。

2.获得过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为主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程项目中标、施工或管理工作,通过考核、验收或评审,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5.县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研究、设计、施工、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的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市级课题研究项目通过评审。

7.参与被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成果推广计划或推广目录,并取得实效。

8.单位技术骨干,在生产或研究过程中解决设计、生产、施工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完成产品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单位采纳;完成对本单位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一作者或独著的专业论文;或发表2篇以上第二作者的论文。

2.参与编写过正式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3.从事车间、户外等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可提交1份与工作经历和业绩相对应的专业技术总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6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三)技术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工作任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四)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五)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省(部)、设区市(厅)有关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六)“以上”均含本级。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专业工程师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工程师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一、报送材料内容

1.评审人员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2份。

3.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的《推荐_级专业技术资格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17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用2B铅笔写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置于信封内贴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上。

5.《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审核表》1份(仅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7.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及单位公示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8.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及以前毕业人员可以不提供,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及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9.从事工程技术专业资历证明。

10.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职称评审要求出具的近3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通过“浙江政务网”中的“社保查询”栏进行自助打印提交,不再要求申报人员跑腿、盖章。

11.继续教育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学时要求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12.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13.任期考核材料(至少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1套。

14.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复印件1套。需确定一篇代表作,并提供代表作原件1份。提供的论文复印件,需复印有杂志或著作的封面、刊号、目录及所写文章。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需提供本人执笔依据。

15.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二、材料装订要求

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推荐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其它材料分别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每册分别编制目录,附在材料前面。

第一册:送审材料内容中的5—13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第二册:送审材料内容中的14项(荣誉证书及获奖证书、有关著作、论文、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复印件等业绩材料);

第三册:如为破格晋升人员,将《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学历、学位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资历证明、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所符合破格条件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填写注意事项

《推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清楚、详细。

1.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制作系统中用于身份的识别字段,请务必准确填写。

2.工作单位:务必要完整准确,与单位图章一致。

3.单位性质:统一按下列分类填写:“承担行政职能事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它类企业”。尽可能不要填其它类,如确要填其他类,需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4.从事专业栏:指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从事的专业,通过后与资格证书上“专业名称”栏对应,应完整准确填写,字数要求一般为4个字,最多不超过8个字。

5.专业工作年限: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须填写实足年限,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

6.单位考核情况:指任期内考核情况,至少近3年考核情况;“综合表”需逐年填写考核结果。

7.《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和《综合表》的“符合破格条件”栏必须详细填写符合各条破格条件的依据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建议何专业评审栏,一般不需填写,如有特别要求的可注明,供评委会办公室参考。

 

 

2017年审报中级工程师相关表格

 

 

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9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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