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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须 知
来源:东阳人才网 日期:2015-10-14 浏览 1855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人才流动频率的加快,人才流动党员日益增多,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切实加强对东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努力提高党员的组织观念,不断增强流动党员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东阳市委组织部、东阳市直属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下列要求:

1、凡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都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同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组织关系挂靠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党支部的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到中心支部办理迁入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即无效,中心不予接收组织关系。

3、所有组织关系挂靠在我中心党支部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应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要求到流入地党支部报到、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流动党员至少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党支部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中心党支部。

5、已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每年交回我中心党支部查验一次。中心支部将查验《活动证》的情况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6、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做到:(1)、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2)、遵守当地法规和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合法致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

7、党员因公务或私事需出国(境)的,须由本人向中心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中心支部上报市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批准。在出国(境)期间停止党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员回国后,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心党支部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党组织生活手续,并补交党费。

8、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因长期外出,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交并说明情况。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支部大会将作出决定,按照《党章》规定对这样的党员作出除名处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或人事档案从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已调出的党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对不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对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或作自行脱党处理。

10、东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党支部地址:东阳市振兴路609号    

      联系电话:0579--89322815    传真:0579--86643470

 东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党支部

二0一五年十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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