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各镇乡、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08〕265号),建立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1、登记范围:
毕业后两年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登记对象:
(1)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
(2)愿意在本市就业的外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毕业前同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在学校派遣前又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视作未就业;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隐形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不纳入登记对象范围。
二、登记承办部门
3、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登记户籍在本市,且档案在该中心保管的未就业毕业生。
三、登记受理时间
4、每年的9月至12月为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受理时间。
5、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可以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6、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可以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四、登记办理程序
7、未就业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办理未就业登记须携带以下相关证件资料: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或已解除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或人事代理合同书、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8、登记人应当填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东阳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优惠政策
9、已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求职,以及申请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10、市人才交流中心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11、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实施对象的毕业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成为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市人才交流中心为我市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六、其它
12、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13、本办法由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